杭州落地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细则,现房销售定金上限5%
凤凰网财经讯 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浙江金融监管局10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房局〔2026〕44号),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有序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优化土地供应管理、支持项目分期开发、实施分阶段竣工备案等七个方面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
明确新老政策时间节点。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仍按原规定执行。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经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评估风险后确保按时建成交付的,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2027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8月28日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此外,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评估报备后,2028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较北京、上海、广州的过渡截止节点多出一年的缓冲期。
预售资金实行全额监管。 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分期或一次性购房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
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 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发企业制定定金销售方案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定金金额不超过商品住房总价款的5%,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这一上限高于上海的3%和北京的1%,与广州持平。
推行主办银行制度。 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款合同的项目,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款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银团贷款的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设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全部纳入该账户管理。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杭州此次细则在多个操作层面预留了周转空间:土地出让价款在足额缴纳不低于50%后即可按程序办理交地,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余款可延长至合同签订后2年内缴清且不计利息;支持在土地出让价款缴清后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全装修商品住房项目可按毛坯、室内装修两个阶段办理竣工备案。针对现房销售中普遍存在的抵押难题,经开发企业与抵押权人约定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办理现房销售备案证时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文件,注销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方可完成合同备案。
同日,杭州市城乡建设管理高质量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发布了《关于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从优化土地供应、优化涉房政务服务、强化公积金支持、促进住房消费、规范市场秩序五个方面推出配套措施。公积金支持方面,缴存职工家庭可凭装修合同及资质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取得不动产权证15年(含)以上的自住住房适老化改造、翻新装修的,可按1000元/平方米定额标准核定提取,无需提供发票和合同。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比例由50%提高至60%,叠加各类上浮情形后,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2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