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私募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证监会就私募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凤凰网财经讯 9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募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4日。

据证监会官网通知,《募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起草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三是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四是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在合格投资者认定方面,《募集办法》要求投资者具有二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首期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私募基金,对自然人投资者提出更高要求,家庭金融资产、家庭金融净资产分别从一般情形下的500万元、3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600万元。

《募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严禁通过其他机构或个人募集,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诱导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证监会表示,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